第一條 |
為落實本校國際化政策,鼓勵本校教師以全英語教學方式開授課程,特訂定「靜宜大學獎勵教師全英語授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各教學單位依「靜宜大學開課辦法」進行開課,並經「靜宜大學全英語課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之全英語課程,但不包括英文以外之外語及非講授類課程,如:實驗、專題討論、書報討論、論文、演說等性質之課程。 |
第三條 |
本辦法係指所有教學內容活動採用100%全英語方式進行,教學內容含教學計畫表、講授課程、教材、學生作業、考試評量(含教師命題與學生成果),開課時需於開設科目表及選課系統上註明「全英語授課」,供學生選課之參考。 |
第四條 |
申請條件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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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靜宜大學全英語課程審查委員會」核准全英語學程包含寰宇管理碩士學位學程、寰宇管理學士學位學程、寰宇外語教育學士學位學程、國際資訊學士學位學程、智慧媒體與創新科技應用學士學位學程及簽訂雙聯系所開設之全英語課程。非委員會核准之學程,申請全英語授課之課程需經上述委員會審查通過。 |
二、 |
核准全英語學程之課程,由非英文系或非英文相關學位之本國籍教師擔任。 |
三、 |
以上全英語授課教師須至少於開課前兩學期參與任一校內外全英語授課相關研習或相關教師社群,將研習證明或社群活動紀錄及成果報告交由開課單位,由開課單位彙整後繳交外語教學中心提送「靜宜大學全英語課程審查委員會」審查。 |
四、 |
經核准之課程鐘點費加權及教師授課鐘點數依「靜宜大學教師授課時數鐘點費核計辦法」辦理,獎勵申請每學期至多六學分。 |
五、 |
若有配合國際化發展特殊任務,將個案專簽由校長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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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開課前一學年,參加各校雙語資源中心公告認可之EMI師資培訓課程模組研習時數達12小時並取得證書者,可得外加獎勵金。 |
第六條 |
全英語授課教師,需參加校內外舉辦之全英語授課工作坊或教師社群,並於期末提供教學意見反饋。全英授課達三年以上之教師則有義務分享教學經驗、心得及因應外部計畫提供觀課。 |
第七條 |
開課單位於每學期針對全英語授課之課程,提供教師開課前兩學年之全英語授課教學評量成效,送「靜宜大學全英語課程審查委員會」作為補助之參考。 |
第八條 |
本校得視當年度經費預算及全英文課程開課數適當調整獎勵金額。 |
第九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